(2016)云2925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张某甲申请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25执3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女,1984年12月29日生,汉族,大学文化,教师,住弥渡县苴力镇。被申请执行人张某乙,男,1983年7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弥渡县苴力镇。张某甲申请执行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5日作出的(2013)弥民初字第4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某甲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50000元。经本院执行,于2016年1月22日执行15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弥民初字第48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甘 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文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