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二初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马尚斌与静宁县成纪砖厂、张益斌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尚斌,静宁县成纪砖厂,张益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二初字第519号原告马尚斌,男。被告静宁县成纪砖厂。法定代表人马世安,该公司经理。被告张益斌,男。被告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尚斌与被告静宁县成纪砖厂、张益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尚斌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尚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尚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马尚斌负担。审 判 长 张晓燕审 判 员 张新平人民陪审员 张新珠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亮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