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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二初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马尚斌与静宁县成纪砖厂、张益斌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尚斌,静宁县成纪砖厂,张益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二初字第519号原告马尚斌,男。被告静宁县成纪砖厂。法定代表人马世安,该公司经理。被告张益斌,男。被告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尚斌与被告静宁县成纪砖厂、张益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尚斌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尚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尚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马尚斌负担。审 判 长  张晓燕审 判 员  张新平人民陪审员  张新珠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亮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