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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27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刘明法与林梅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泉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法,林梅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泉港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2773号原告刘明法,男,汉族,1956年11月4日出生,原住泉州市泉港,现住泉州市泉港区。委托代理人吴显列、刘志民,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梅兰,女,汉族,1976年9月13日出生,住泉州市泉港区。委托代理人林志军,泉州市泉港区南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泉港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215335-0,住所地泉州市泉港区。代表人张志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瑞婷、苏世明,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明法与被告林梅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泉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6年1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明法以被告林梅兰因本起事故涉嫌交通肇事犯罪,双方欲庭外协商解决赔偿损失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明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明法负担。审判员  郭文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钟伟科速录员  郭展玲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