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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60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福建富丽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艺民、马惠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富丽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艺民,马惠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6022号原告福建富丽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人民路新洲城大厦C幢10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51370854J。法定代表人陈卫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廖永红,福建欧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艺民,男,197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告马惠娟,女,197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富丽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艺民、马惠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以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富丽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梅成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庄巧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