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9021执异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异议人许某清与被异人定安某某旅业公司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清,定安某某旅业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9021执异1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许某清,男,汉族,海南省定安县龙湖镇人,现住定安县龙湖镇。委托代理人钟某良,省人大退休职工。被异议人(被执行人)定安某某旅业公司,住所地:定安县定城镇。法定代表人胡某川,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异议人许某清与被异人定安某某旅业公司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许某清于2016年1月11日对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2015)定执恢字第199号执行裁定书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本院撤销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2015)定执恢字第199号执行裁定书。本院受理后,异议人许某清以另行提起恢复申请执行为由,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许某清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这是异议人许某清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许某清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崭平人民陪审员 陈 琳人民陪审员 王 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俊杰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执行异议案的结案方式包括:(一)准予撤回异议或申请,即异议人撤回异议或申请的;……审核:吴崭平撰稿:吴崭平校对:黄俊杰印制:黄俊杰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2016年1月22日印制(共印4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