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殷某某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2刑初14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殷某某,男;因本案于2015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杨哲炜,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倪家乐,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金融刑诉(20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殷某某及其辩护人杨哲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至2015年3月,被告人殷某某在担任广州星河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河湾公司”)的“上海星河湾”商业街服务助理期间,利用负责代收装修押金、装修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的职务便利,采取收款不开收据或开具无效收据等方式,直接截留马弗斯健身服务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弗斯公司”)、上海聚坤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坤公司”)及上海麦禾尚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禾尚田公司”)向星河湾公司缴纳的上述费用共计人民币18.92万元,具体如下:1、2014年5月及2015年2月,被告人殷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截留马弗斯公司缴纳的装修管理费、水电费等人民币10.9万元。2、2014年10月,被告人殷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截留聚坤公司缴纳的装修押金、管理费等人民币5.82万元。3、2015年3月,被告人殷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截留麦禾尚田公司缴纳的水电费人民币2.2万元。2015年8月4日,被告人殷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殷某某的亲属代为退出上述全部赃款。另,被告人殷某某在诉讼期间向公安机关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公安机关侦破其他案件。上述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星河湾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上海星河湾花园商业街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上海市劳动合同、职位申请表、商业街服务助理岗位职责、证明,崔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甲、钱某甲、姚某某、汪某某、张某某、徐某甲、徐某乙、欧阳某、王乙、钱某乙的证言,马弗斯公司的现金记账本、记账凭证、现金缴款单、账单明细,聚坤公司的记账凭证、收据、现金缴款单,麦禾尚田公司的二次装修收费通知书、现金流量表、记账凭证、收据、POS机刷卡凭条,公安机关的案发经过、扣押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身为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共计人民币18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殷某某的亲属已代殷退赔全部涉案赃款,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殷某某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公安机关侦破其他案件,有立功表现,依法可减轻处罚。辩护人以被告人殷某某具有立功表现、悔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赔等为由请求对殷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殷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殷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二、扣押在案的赃款发还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审 判 长 张 鑫人民陪审员 干卓英人民陪审员 金平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顾菊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