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3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张三军与张兴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三军,张兴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3执29号申请人张三军。委托代理人孙锐,寿光兴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张兴荣。申请执行人张三军与被执行人张兴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寿光市人民法院(2014)寿民初字第61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兴荣在银行的存款104091.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奎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珊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