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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3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张三军与张兴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三军,张兴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3执29号申请人张三军。委托代理人孙锐,寿光兴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张兴荣。申请执行人张三军与被执行人张兴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寿光市人民法院(2014)寿民初字第61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兴荣在银行的存款104091.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奎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珊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