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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刑二初字第0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廖勇良、廖翠容等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勇良,廖翠容,廖翠萍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大刑二初字第0184号公诉机关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勇良。被告人廖勇良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12日被大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盐城市大丰区看守所。辩护人卓文彦,广西桂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廖翠容。被告人廖翠容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6日被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变更为监视居住,于2015年8月10日被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1月16日经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12月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1月22日转逮捕,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被告人廖翠萍。被告人廖翠萍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8日被大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日转刑事拘留,2015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辩护人仲小平,江苏众连晟律师事务所律师。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以大检诉刑诉(2015)4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勇良、廖翠容、廖翠萍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勇良及其辩护人卓文彦、被告人廖翠容、被告人廖翠萍及其辩护人仲小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廖勇良、廖翠容、廖翠萍经计议实施诈骗。2015年6月23日,被告人廖勇良通过互联网利用QQ聊天工具,冒充大丰市超威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某的身份,骗取大丰市超威机械有限公司会计吴某某的信任,以给客户汇款为由,骗得人民币500000元。后该款由被告人廖翠容、廖翠萍取出。被告人廖翠萍、廖勇良先后于2015年8月8日、2015年8月12日到当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廖翠萍规劝被告人廖勇良投案,并于2015年8月12日带领被告人廖勇良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被告人廖翠容退出人民币500000元,已由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害单位。指控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廖勇良、廖翠容、廖翠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廖勇良系主犯,被告人廖翠容、廖翠萍系从犯。被告人廖勇良、廖翠萍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廖翠萍具有立功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廖勇良、廖翠容、廖翠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未提出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被告人廖勇良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勇良犯诈骗罪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被告人廖勇良有自首情节,并已退出全部犯罪所得,未给被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且被告人系初犯,在庭审中认罪、悔罪,故请求法庭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廖翠萍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廖翠萍犯诈骗罪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被告人廖翠萍在本案中仅参与取款,所起作用最小,系从犯;有自首及立功情节;案发后认罪、悔罪,且全部退赃,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廖翠萍在三年以下量刑并考虑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三名被告人系姐弟关系。2015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廖勇良与被告人廖翠容、廖翠萍计议,决定实施网络诈骗。后被告人廖勇良、廖翠容购买了电脑、手机、银行卡等作案工具。2015年6月23日,被告人廖勇良在宾阳县其家中通过互联网,利用QQ聊天工具,冒充大丰市超威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某的身份,骗取大丰市超威机械有限公司会计吴某某的信任,以给客户汇款为由,指令吴某某向其尾号为“5337”建设银行卡汇款,骗得人民币500000元。被告人廖勇良随即将该款分别转至25张农业银行卡账户,嗣后被告人廖翠容、廖翠萍分别携银行卡在ATM自动取款机将赃款取出。被告人廖翠容于2015年8月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其在公安机关8月5日及8月7日的两次讯问中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廖翠萍于2015年8月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廖翠萍规劝被告人廖勇良投案,并于2015年8月12日带被告人廖勇良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廖勇良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廖勇良、廖翠容、廖翠萍退出人民币500000元,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单位。上述事实,被告人廖勇良、廖翠容、廖翠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基本身份信息、案件侦破经过说明、归案情况说明、建设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单、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查询单、扣押银行卡清单、退赃委托书、大丰超威机械有限公司收款收条;证人沈某某、蒙某某、黄某的证言;被害单位法定代表人朱某某、会计吴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廖勇良、廖翠容、廖翠萍的供述;银行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勇良、廖翠容、廖翠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勇良、廖翠容、廖翠萍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廖勇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廖翠容、廖翠萍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廖翠萍犯罪后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廖翠萍到案后规劝并带被告人廖勇良到公安机关投案,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勇良在家人规劝下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廖翠容被抓获归案后,未及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直至公安机关已掌握其犯罪事实后,才做了如实供述,故不能认定其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廖勇良、廖翠容、廖翠萍归案后退出全部赃款500000元,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廖勇良、廖翠容、廖翠萍在庭审中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各被告人具有的相关法定及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对两名辩护人提出的可对被告人廖勇良、廖翠容、廖翠萍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各被告人的刑期均可在其法定刑以下,即有期徒刑三年至十年之间量刑。被告人廖翠萍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对其辩护人提出对廖翠萍可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个人及社会组织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勇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2日〈羁押之日〉起至2022年2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被告人廖翠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2日〈羁押之日〉起至2021年7月17日止(先行拘留2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3日,折抵刑期4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三、被告人廖翠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日〈羁押之日〉起至2019年2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陈    斌人民陪审员 王  素  琴人民陪审员 邱  亚  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骁伟(代)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