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23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崔家利与贾得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家利,贾得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3民初68号原告崔家利,男,汉族,1972年11月29日出生。被告贾得孝,男,汉族,1972年12月20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家利与被告贾得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家利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贾得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家利撤回对被告贾得孝的起诉。审判员 朱 荣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艳琴附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