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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高民一初字第007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董玮与河北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惠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玮,河北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惠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高民一初字第00743号原告董玮,河北省国家保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志金。被告河北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湘江道36号。法定代表人李来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双盈,河北世纪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惠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湘江道36号。法定代表人蒋金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彦民,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董玮诉被告河北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河北惠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董玮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玮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董玮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赫暄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