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04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晓涛与被告唐山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徐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涛,唐山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4民初102号原告张晓涛被告唐山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徐云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涛与被告唐山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徐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唐山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涛撤回对被告唐山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马云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秦 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