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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7民初5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赵振东与宽城恒生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振东,宽城恒生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7民初512号原告赵振东。被告宽城恒生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云忠,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振东与被告宽城恒生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振东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宽城恒生矿业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振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振东撤回对被告宽城恒生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赵振东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玉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员董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