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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8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刘艳军诉张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军,张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8民初135号原告刘艳军,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佳县xx,身份证号码xxxx。被告张峰,男,汉族,生于xx年xx月xx日,住佳县xx,身份证号:xxxx。本院在审理刘艳军诉张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艳军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峰名下的陕x**小轿车一辆,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艳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防止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张峰名下的陕Kx**小轿车一辆,查封时间二年。二、被告张峰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告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阻因被告的道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承担责任。被查封期间内,被告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高荟芬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