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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21财保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谢财江与赖晓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财江,赖晓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21财保第15-1号申请人谢财江。被申请人赖晓凡。申请人谢财江与被申请人赖晓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根据申请人谢财江的申请,于2016年1月20日裁定扣押被申请人赖晓凡驾驶湘A×××××小型汽车。现被申请人赖晓凡向本院提供担保,请求解除扣押。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赖晓凡驾驶湘A×××××小型汽车已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10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被申请人赖晓凡又提供了担保,足以保证赔偿到位。申请人谢财江可以自行与被申请人赖晓凡、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可以向本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赖晓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申请人赖晓凡驾驶湘A×××××小型汽车的扣押。二、申请人谢财江可以自行与被申请人赖晓凡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可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风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