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鸡冠民初字第170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永芬与被告鸡西市鸡冠区惠万家超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芬,鸡西市鸡冠区惠万家超市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鸡冠民初字第1709号原告王永芬,女。被告鸡西市鸡冠区惠万家超市。负责人张宪军,男,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芬与被告鸡西市鸡冠区惠万家超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芬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永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夏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