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商仲审执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深圳市福泽信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已申进出口贸易公司、王力、王雪婷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意 见 书(2015)宁商仲审执字第248号申请人深圳市福泽信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楼村社区第一工业区仁和工业园C栋一楼、五楼、D栋一、二楼。法定代表人郭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玉荣嘉,广东正大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上海已申进出口贸易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811室。法定代表人洪小雷。被申请人王雪婷,女,汉族,1991年2月28日生。被申请人王力,男,汉族,1963年4月21日生。申请人深圳市福泽信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依据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1748号裁决书,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上海已申进出口贸易公司、王雪婷、王力向其偿还欠款本金482860元,按年利率6%向其支付2015年2月15日起计算至2015年8月14日的逾期付款利息14485.80元,此后逾期利息计算至所欠本金付清之日止;向其支付违约金144858元、律师费30000元、仲裁费23065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利息。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1748号裁决是否符合申请执行条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在审查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申请人上海已申进出口贸易公司、王雪婷、王力送达《申请仲裁裁决执行通知书》,告知三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有权向本院提出不予执行的抗辩,并应提供相关证据。现规定的期限已届满,上海已申进出口贸易公司、王雪婷、王力均未提出不予执行的抗辩。经审查,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1748号裁决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1748号裁决符合申请执行条件,应予执行。审 判 长 王 胜审 判 员 姜 欣代理审判员 陆红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文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