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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陆��城故意伤害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刑初字第5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系被害人张清之父),194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某(系被害人张清之母),194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某(系被害人张清之妻),女,1980年9月10日出生,住上海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甲(系被害人张清之子),男,2009年6月22日出生,住址同上。法定监护人,周某某。上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宋永其,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陆逸城,男,197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住上海市宝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沪检二分诉刑诉〔2014)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逸城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卢之年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上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审理过程中,上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徐某某、周某某、张甲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杨庆堂审 判 员  刘忠伟人民陪审员  杨长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韩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