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执字第1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黄建伟与胡刚、于慧芝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建伟,胡刚,于慧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县执字第1203号申请执行人黄建伟,男,197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被执行人胡刚,男,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沙县。被执行人于慧芝,女,197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胡刚之妻。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县民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胡刚、于慧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黄建伟支付货款28000元、逾期利息2000元及逾期利息。以上两被执行人共同负担本案受理费550元、公告费800元及申请执行费3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胡刚、于慧芝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申请人黄建伟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交了延期执行申请书,请求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 强审判员 梁 军审判员 文罗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敏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