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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2执1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高某 与咸阳华光窑炉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咸阳华光窑炉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142-1号申请执行人高某,男,1977年9月11日生,住陕西省长武县丁家镇被执行人咸阳华光窑炉设备有限公司,高某与咸阳华光窑炉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咸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咸劳人仲案字(2015)5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内容为:1、咸阳华光窑炉设备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高磊双倍工资16965元,加班费2600元。2、咸阳华光窑炉设备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为高某办理2014年6月23日至2015年2月16日期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双方按照经办机构核算金额各自承担费用。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费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为申请执行人高某办理2014年6月23日至2015年2月16日期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参保手续。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咸阳华光窑炉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365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沙连荣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6)陕0402执142号咸阳华光窑炉设备有限公司:高磊申请执行你(单位)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咸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咸劳人仲案字(2015)5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该案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下列义务:一、为申请执行人高磊办理2014年6月23日至2015年2月16日期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参保手续。二、承担本案执行费800元。开户银行:长安银行咸阳玉泉路支行户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账号:79642100050112011100012866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可能将你(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联系人:沙连荣电话:3334****地址:咸阳市渭阳西路陕科大西配楼秦都区人民法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