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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刑更5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廖志安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刑更505号罪犯廖志安。现押湖南省武陵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作出(2014)天刑初字第2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廖志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撤销原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所判缓刑。与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7日交付执行。服刑期至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于2016年1月13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去余刑,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提出,罪犯廖志安在执行期间,能够做到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2014年10月,被评为监狱“守纪之星”获奖励分1分,2015年5月因遵守纪律获奖励分1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科成绩考试合格,参加监狱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考试合格,获奖励分3分;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竞赛,获奖励分1分;热心帮助有困难的同犯,在“一帮一”活动中共获奖励分3分;在监区值班员、分监区卫生员期间,能认真履责,共获奖励分15.5分。截止2015年11月底,共获考核分88分。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认罪悔罪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认定罪犯廖志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廖志安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志安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刑期,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袁美丽审判员 黄志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 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