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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执字第009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徐杰与孙士中承揽合同纠纷案件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杰,孙士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执字第00968号申请执行人:徐杰,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孙士中,男,196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民二初字第005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孙士中银行存款45506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钱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