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执字第009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徐杰与孙士中承揽合同纠纷案件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杰,孙士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执字第00968号申请执行人:徐杰,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孙士中,男,196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民二初字第005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孙士中银行存款45506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钱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