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刑终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某盗窃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刑终26号原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某,男,汉族,无业;因吸毒于2013年4月11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5年9月24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渑池县看守所。渑池县人民法院审理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渑刑初字第34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马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某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某撤回上诉;渑池县人民法院(2015)渑刑初字第34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 曜审判员 孙志强审判员 贾永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 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