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商特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靖江市新世纪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商翠云等申请拍卖扣押船舶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靖江市新世纪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商翠云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商特字第0001号申请人靖江市新世纪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孤山镇望江路81号。法定代表人袁凯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炳初、陈钧,江苏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商翠云。申请人靖江市新世纪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纪小贷公司)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请求裁定:拍卖、变卖被申请人商翠云名下位于靖江市靖城镇人民中路1号友谊广场的商铺(房屋产权证号为靖房权证城字第84540-84××51、94××30、82××71、50812号);申请人就上述房产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86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受理上述申请后,由代理审判员丁峰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经本院审查查明:2012年8月23日,申请人新世纪小贷公司与被申请人商翠云签订编号为靖新农贷高借字(2012)第294号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自2012年8月23日起至2013年8月23日止,由申请人根据借款人的需要、资信状况和担保情况等向借款人提供最高贷款余额不超过860万元整的人民币贷款,每笔贷款的金额、期限、用途、还款方式以借款凭证为准,借款凭证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借款人在贷款人指定的金融机构中行靖江支行营业部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并通过该账户办理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往来结算和存款;还款方式为按月还息,到期还本;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从逾期之日起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加付40%的利息。同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编号为靖新农贷高抵字(2012)第012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为了确保商翠云与申请人签订的最高额借款合同的切实履行,商翠云同意以其名下位于靖城镇人民中路1号友谊广场的部分商铺作为抵押物设立抵押,抵押商铺的房屋产权证号分别为靖房权证城字第84540-84××51、94××30、82××71、50812号,其中房屋产权证号为84××40号商铺的抵押金额为130万,84541、84××43、84××47、84548号商铺的抵押金额均为60万元,84542、84××44、84××45、84××46、84××49、84××50、84××51、94××30、82××71号商铺的抵押金额均为50万元,50812号商铺的抵押金额为40万元。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依据主合同与抵押权人发生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抵押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提前收贷产生的可得利息损失、损害赔偿金以及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应付的费用;任一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同年9月5日,双方就上述抵押物办理了抵押物登记。2012年10月12日,新世纪小贷公司向商翠云发放贷款850万元,商翠云出具借款借据,该借款借据载明月利率15‰,按月结息到期还本,到期日期为2013年1月12日。2013年1月8日,商翠云归还了上述借款本息,并于同日向申请人新世纪小贷公司再次申请借款850万元,申请人于同日向商翠云发放贷款850万元,商翠云出具借款借据,该借款借据载明月利率15‰,按月结息到期还本,到期日期为2013年8月23日。借款到期后,商翠云并未按约归还借款本息。2014年8月6日,因被申请人逾期归还借款本息,申请人向其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单,通知单载明截止2014年7月20日,被申请人商翠云尚欠申请人借款本息合计9600250元。同月7日,商翠云对该通知单进行了确认,后商翠云对上述借款本息分文未还。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主张的事实及申请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申请人新世纪小贷公司与被申请人商翠云签订的最高额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我国法律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本案中,被申请人商翠云为确保其与申请人新世纪小贷公司签订的最高额借款合同的切实履行,以其名下位于靖城镇人民中路1号友谊广场的部分商铺作为抵押物设立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现被申请人未能如期归还借款本息,申请人新世纪小贷公司要求对被申请人用于抵押的财产依法拍卖、变卖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对被申请人商翠云名下位于靖江市靖城镇人民中路1号友谊广场的商铺(房屋产权证号为靖房权证城字第84540-84××51、94××30、82××71、50812号)进行拍卖、变卖;申请人靖江市新世纪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房屋产权证号为靖房权证城字第××号的商铺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130万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房屋产权证号为靖房权证城字第××、84××43、84××47、84548号的商铺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分别在6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房屋产权证号为靖房权证城字第××、84××44、84××45、84××46、84××49、84××50、84××51、94××30、82××71号的商铺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分别在5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房屋产权证号为靖房权证城字第××号的商铺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4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受理费24350元,由被申请人商翠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由本院进行审查。代理审判员 丁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炼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第二百零三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