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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一初字第00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天盛诉被告杜优优、杜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天盛,杜优优,杜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一初字第00389号原告张天盛,又名张仁旺,男,1966年9月4日出生。被告杜优优,男,1980年8月27日出生。被告杜娟,女,1979年12月28日出生。原告张天盛诉被告杜优优、杜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天盛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天盛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天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63元,由原告张天盛承担。审判员 刘 晓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继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