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一初字第00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天盛诉被告杜优优、杜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天盛,杜优优,杜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一初字第00389号原告张天盛,又名张仁旺,男,1966年9月4日出生。被告杜优优,男,1980年8月27日出生。被告杜娟,女,1979年12月28日出生。原告张天盛诉被告杜优优、杜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天盛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天盛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天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63元,由原告张天盛承担。审判员 刘 晓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继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