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5民初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洛阳市兴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陈旭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市兴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陈旭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358号原告洛阳市兴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武汉南路138号。法定代表人宋志坚,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陈旭铭。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兴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旭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洛阳市兴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市兴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洛阳市兴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3元减半收取122元,由原告洛阳市兴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代审判员 王志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冰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