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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24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阳锦荣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4民催1号申请人沈阳锦荣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金辉。2016年1月22日申请人沈阳锦荣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公示催告程序适用于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情形,因申请人已将申请公示催告的四张票据交付给收款人沈阳爱立德人工环境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且收款人沈阳爱立德人工环境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给申请人出具收据一张,该四张票据不存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情形,故申请人的公示催告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条、第四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沈阳锦荣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申请人沈阳锦荣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冯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汤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