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行初字第00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周洪英与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洪英,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汪后洲,汪昆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碚法行初字第00168号原告周洪英,女,汉族,1970年2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和街74号,组织机构代码00927671-6。法定代表人董建国,局长。委托代理人占小艳,女,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冯春,男,该局工作人员。第三人汪后洲,男,汉族,1938年5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第三人汪昆建,男,汉族,1965年7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周洪英诉被告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第三人汪后洲、汪昆建撤销房产证一案,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现原告周洪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洪英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洪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洪英负担。审 判 长 何庆胜代理审判员 向 品人民陪审员 陈 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辛 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