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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江宜民初字第009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高某与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扬江宜民初字第00973号原告高某。被告薛某(曾用名薛桂芹)。原告高某与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2016年1月22日依法由审判员谈海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被告薛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诉称:原、被告于1990年2月订婚,1991年正月举办婚礼,1992年1月3日生一子叫高XX,已成家生子,××××年××月××日原、被告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婚后,因被告生活不检点,双方发生争吵,2006年因其与其姐夫开房鬼混被原告当场捉住,无奈,原告提起了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近年来,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与家人关系不睦,不守妇道,夫妻感情恶化,为让老人安度晚年,故提起离婚之诉,请求判令双方离婚。被告薛某辩称:原告所述双方相识、结婚,生子的情况属实,其他不属实,主要是原告父亲总无中生有,挑拨原、被告及其儿子间的关系,所有的事情都是原告父亲造成的,原告自己在外打工,出去后一个电话都不打给我,跟我家媳妇的妈妈吃住在一起。原告去年还将我打伤,当时派出所还出警了。其不同意离婚,因为双方已结婚二十多年了,不能把自己的家庭拱手让给亲家母。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2月份订婚,1991年正月举办婚礼,××××年××月××日生一子叫高XX,现已成年,××××年××月××日双方领取了结婚证。婚后由于未能处理好夫妻间和家庭中的矛盾,2006年原告曾起诉离婚,判决不准离婚。现原告以被告生活作风有问题,不关心家庭和子女,与家人关系不睦为由,再次起诉离婚。审理中,因原告不同意调解,致调解不成。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复印件、(2006)江民一初字第1898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被告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以及原、被告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结婚二十多年,生育的子女已成家生子,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2006年原告虽起诉过离婚,但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和好又共同生活了近十年,近年来,由于双方未能妥善处理夫妻间和家庭中出现的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今后只要双方加强交流和沟通,夫妻之间互商、互谅,珍惜夫妻感情,正确处理生活中的各种关系和矛盾,是有和好可能的。故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高某与被告薛某离婚。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支行汶河分行;帐号:11×××57)。审判员  谈海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竹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