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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252号原告刘某,农村居民。被告王某,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李培亮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天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