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252号原告刘某,农村居民。被告王某,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李培亮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天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