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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1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宋晓宁与马石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晓宁,马石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1民初140号原告:宋晓宁。被告:马石磊。原告宋晓宁诉被告马石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多年的同学关系,2015年8月1日被告以自己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从原告处借款220万元,被告当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借条言明被告于2015年10月1日前偿还借款,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履行协议内容,立即偿还借款22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查,原告起诉书所写被告地址,无法找到被告,被告“地址不详”。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地址不详,造成无法通知被告到庭,属于“被告不明确”,无法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晓宁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凌涛代理审判员  郭来运人民陪审员  杜海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韩艳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