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1执恢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张秀玲与张贵清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玲,张贵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恢94号申请执行人:张秀玲,女,工人。被执行人:张贵清,男,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阳民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贵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贵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贵清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鹿 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淼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