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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执恢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张秀玲与张贵清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玲,张贵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恢94号申请执行人:张秀玲,女,工人。被执行人:张贵清,男,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阳民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贵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贵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贵清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鹿 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淼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