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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3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麻东诉包世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某,包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3民初219号原告麻某,女,住敦化市红石乡西黄泥河村。被告包某某,男,住敦化市翰章乡香水村一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麻某诉被告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麻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麻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包雨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