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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0107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王丽梅与赵兵、张克楠民间借贷纠纷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梅,赵兵,张克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1078号申请执行人:王丽梅,女,1972年11月21日生,现住开原市。被执行人:赵兵,男,1987年8月27日生,现住开原市。被执行人张克楠,男,1987年3月2日生,现住开原市。本院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5)开民一初字第0024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赵兵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王丽梅借款20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负担诉讼费380.00元、执行费200.00元。被执行人张克楠负连带给付义务,现被执行人赵兵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克楠妻子在中国某某银行开原市支行账户内存款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畅审判员  魏玉文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 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