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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执字第2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重庆淑达机电技术开发公司与天津九州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淑达机电技术开发公司,天津九州伟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执字第2171号申请执行人重庆淑达机电技术开发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乐山镇山洞村草房湾组。法定代表人陈淑英,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九州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塘公路五号桥西700米新立街道招商总部大楼1-021。法定代表人王存歌,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重庆淑达机电技术开发公司与天津九州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5)丽民初字第3385号】一案中,经查本案执行标的48833.24元,执行费632元。另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暂无给付能力。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5)丽民初字第33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义务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福平审判员  律洪义审判员  吴振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顺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