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5民特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李丙发与安徽太湖县太丰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殷耀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丙发,安徽太湖县太丰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殷耀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特294号原告:李丙发,男,1953年9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安徽太湖县太丰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殷耀春,总经理。被告:殷耀春,农民。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李丙发与被告安徽太湖县太丰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殷耀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李丙发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2016年1月22日,李丙发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丙发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丙发撤回诉前调解申请。审判员 杨远贵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 澈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