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民初4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四川景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眉山闻欣锌业有限公司、周文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景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眉山闻欣锌业有限公司,周文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480号原告四川景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29号四川咨询产业大厦313、315、317室。法定代表人罗秀明。被告眉山闻欣锌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松江镇石羊村。法定代表人周文新。被告周文新。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景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眉山闻欣锌业有限公司、周文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苏小应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蒲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