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刑更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陈吉元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刑更97号罪犯陈吉元,男。现在四川省自贡监狱服刑。罪犯陈吉元2002年11月20日因犯金融票据诈骗罪,被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1日作出(2007)内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吉元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原判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犯罪所得赃款。被告人未上诉。刑期自2007年8月13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2010年4月9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川刑执字第578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0年4月9日起至2028年4月8日止;2012年6月29日,本院以(2012)自刑执字第240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27年3月8日。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于2016年1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罪犯陈吉元到庭参加诉讼。执行机关民警及检察机关检察员到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以罪犯陈吉元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九个月的减刑建议,并当庭出示了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等书面材料以及监区民警和同改犯的当庭陈述。检察机关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提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吉元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且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以及监区民警和同改犯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吉元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数罪并罚,且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吉元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26年9月8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舒 慧审 判 员 王家玉人民陪审员 何祖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雪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