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1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潘红宝与雀巢(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武汉智唯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红宝,雀巢(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武汉智唯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1221号原告:潘红宝。委托代理人:彭帆晴,湖北兆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雀巢(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江汉路250号武汉船舶国际广场。负责人:潘鸿志。被告:武汉智唯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世界贸易大厦49层6-12室。法定代表人:陈俊,执行董事。原告潘红宝诉被告雀巢(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被告武汉智唯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李志涛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潘红宝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以因起诉主体错误为由,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潘红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红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潘红宝负担,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李志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虞 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