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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宁民初字第49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张卫玲与被告南京三克雷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卫玲,南京三克雷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宁民初字第4914号原告张卫玲,女,1988年11月1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云,男,1987年6月6日生,汉族。被告南京三克雷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克雷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9396618-8,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创业园科技研发基地寅春路18号-G87.法定代表人蔡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卫玲诉被告三克雷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告张卫玲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郭 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秋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