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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执保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3-07

案件名称

衡水中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衡水祥利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中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衡水祥利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张彬彬,朱保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保27号申请执行人衡水中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开发新区五路北侧、新桥新路西侧中彩科技厂区*幢***层。组织机构代码:79659099-X。法定代表人王敏,董事长。被执行人衡水祥利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北方工业基地迎宾大街10号。组织机构代码:79844201-8。法定代表人英彦刚,经理。被执行人张彬彬,男,197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朱保才,男,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景县。本院执行的衡水中彩科技发展有限公申请执行衡水祥利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朱保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6)冀1102民初348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号存款。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102民初3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