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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民初字第03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江西裕富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光能太阳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裕富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光能太阳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民初字第03507号原告江西裕富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胜勇,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深圳市金光能太阳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忠华,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江西裕富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原告)与被告深圳市金光能太阳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裕富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金光能太阳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120元,减半收取为2560元,财产保全费1820元,合计4380元,由原告江西裕富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钟卒理人民陪审员  夏小兰人民陪审员  胡香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晏雪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