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00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李娇与李卫、李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娇,李卫,李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275号申请执行人:李娇,女,198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卫,男,198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娟,女,198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李娇与被执行人李卫、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5)长民初字第008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娇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二被执行人李卫、李娟分别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二被执行人李卫、李娟在接到通知书后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执行人李卫在你处的款22060元划拨至长治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 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孟小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