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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5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安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5民初28号原告安某某,女,生于1981年5月26日,汉族,。被告黄某某,男,生于1977年2月1日,汉族。原告安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安某某以与被告自愿达成离婚协议为由,撤回对被告黄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某某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安某某负担。审判员  庞元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