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民终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韦小庭与罗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英,韦小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民终159号上诉人(本诉被告、反诉原告)罗英。被上诉人(本诉原告、反诉被告)韦小庭。上诉人罗英因与被上诉人韦小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16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立案审查过程中,上诉人罗英向我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上诉人有权撤回上诉,现上诉人罗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回上诉的请求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罗英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庆文审 判 员 廖德旺代理审判员 黄美秀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容 蓉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