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初字第6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李甲与王某某、王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甲,王某某,王甲,郭某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6364号原告李甲。被告王某某。被告王甲。被告郭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甲与被告王某某、陈某某、王甲、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甲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陈某某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甲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陈某某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甲撤回对陈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王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