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2执恢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9-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贤林与被执行人罗兰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执行结束通知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案 件 执 行 结 束 通 知 书(2016)湘0522执恢4号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贤林与被执行人罗兰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按照法律文书实施了执行行为,被执行人遵照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该案执行目的已经达到。至此,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执行员 黄国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志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