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新法执字第10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冈州支行与周琼英、黄长煌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冈州支行,周琼英,黄长煌,龙仲欢,周沃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执字第107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冈州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负责人梁健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周琼英,女,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公民身份号码:×××0321。被执行人黄长煌,男,台湾居民,住广东省江门市,台湾地区身份证号码:×××3781。被执行人龙仲欢,女,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公民身份号码:×××1127。被执行人周沃新,男,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公民身份号码:×××1159。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冈州支行与被执行人周琼英、龙仲欢、周沃新、黄长煌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江新法民四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信用卡透支款人民币426848.80元(其中本金为人民币424019.47元,计至2013年5月6日的利息和滞纳金为人民币2829.33元),并负担本案受理费7710元,财产保全费265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到辖区内的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车辆管理等部门调查后,除被另案查封需等待处理的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上述情况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新法执字第107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少文审判员 陈东成审判员 许荣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卢焯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