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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2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朱某与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55号申请执行人朱某,女,汉族。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朱某与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秦民初字第002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案件受理费710元,由李某承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某银行存款76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沙连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