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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47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长春惠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史%U5FB3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惠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史徳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4746号原告长春惠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春艳,经理。委托代理人荣继宝。被告史徳胜,成年人,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惠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史徳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于永恩审 判 员  李 东代理审判员  施世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姜成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