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执字第0108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金港支行与张家港市东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祁立浩等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金港支行,张家港市东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祁立浩,曹心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01084-3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金港支行,住所地张家港市。负责人郑红霞,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家港市东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法定代表人祁立浩,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祁立浩。被执行人曹心晖。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金港支行与张家港市东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祁立浩、曹心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3月25日作出的(2015)张商初字第003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张家港市东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确认截止2015年1月20日止结欠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金港支行《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80826.85元(含复利、罚息)。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金港支行同意张家港市东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5日前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于2015年4月25日前归还借款本金2800000元、利息80826.85元(含复利、罚息)及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金港支行同意张家港市东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5日前支付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损失60000元,剩余律师费67200元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金港支行自愿放弃;三、祁立浩、曹心晖对张家港市东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金港支行对祁立浩、曹心晖提供抵押的位于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城西河别墅C16幢(房产所有证号金×××)房屋的变价款在债权数额15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提供抵押的位于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城西河别墅C17幢(房产所有证号金×××)房屋的变价款在债权数额15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案件受理费32464元,减半收取1623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1232元,由张家港市东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六、如张家港市东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约履行本协议,则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金港支行可以就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80826.85元(含复利、罚息)及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6232元、保全费5000元及律师费127200元扣除张家港市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的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金港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祁立浩、曹心晖用于抵押的位于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城西河别墅C16幢(现公安编号更名为刘家巷新村1幢)、C17幢(现公安编号更名为刘家巷新村2幢)房产经本院评估并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经过三次拍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金港支行同意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按每套别墅150万元接收上述财产。本院以(2015)张执字第01084-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上述房产折抵300万元归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金港支行所有。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执行到位300��元,尚未执行到位101288.08元及利息。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商初字第003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秦建钟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家麒 更多数据: